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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 2024-07-07 00:27:34 |   作者: 华体会体育

项目描述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七类绿地:(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七)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路幅红线米以下道路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本辖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全方位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职能,对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所称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应纳入建筑设计企业红线用地范围进行计算:绿地率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区域面积×100%。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第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资质审查。

  第七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建设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红线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红线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筑设计企业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建设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建设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要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做监理。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在三十日内,将绿化工程完工图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的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绿地率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缺少部分的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植物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市内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当年计划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采取“以钱代劳”的方式,向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以钱代劳”的收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实行分级审批。(一)古树名木的移植及对城市景观、环境影响较大的树木砍伐、移植,必须征求市规划、环保等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路幅红线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的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三)路幅红线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绿化植物(除古树名木外)的砍伐、移植、修剪以及20平方米以下绿化用地临时占用,由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四)单位或个人申请砍伐、移植、修剪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经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后,由道路绿化养护单位负责施工,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五)城市各类新建管线的铺设和构筑物的设置应当避让现有绿化植物。确属无法避让的,应事先向绿化管理单位申请,确定保护的方法,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损伤绿化植物的,须缴纳、绿化补偿费后才能施工。(六)近郊防护林和河流、公路、铁路两侧林带的树木砍伐、更新、改造,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做出详细的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落实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一)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二)生长在城市广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广场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养护管理。(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用地所属单位养护管理。(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社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养护管理。(六)生长在城郊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养护管理;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人养护管理。(七)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相应转移,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损或长势衰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并按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的抢救措施实施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正常养护管理费用和抢救、复壮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古树名木死亡后,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缴清移植施工费用、古树名木损伤补偿费用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单位按移植保护方案进行移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以罚款:(一)损伤树木花草的,视树木珍贵程度及损坏情况,每株或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在树上或树旁倚靠重物、钉挂物品、围圈搭盖、挖坑、取土、烧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在绿地内采石取土、放牧狩猎、造坟修墓,擅自用火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公共绿地停放或行驶车辆的,非机动车辆每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每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踢球的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倾倒污水、垃圾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的,责令清扫,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车主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损坏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或改正,按古树名木的评估价标准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予以处罚:(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不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不及时报告,并不按要求做治理、复壮,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i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损害古树名木的,视古树名木的珍贵程度和损坏情况处以罚款: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古树名木损害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10000元罚款。(四)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每株5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五)砍伐古树名木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六)建设工程未采取避让保护的方法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的方法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外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等行为的,由市市政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附:南宁市名贵树种表1、苏铁科苏铁属所有种2、茶科山茶属所有种3、银杏4、水杉5、水松6、银杉7、油杉8、大叶南洋杉9、异叶南洋杉10、南洋杉11、落羽杉12、池杉13、柳杉14、海南粗榧15、华南坡垒16、海南坡垒17、擎天树18、金丝李19、福建柏20、闽楠21、滇楠22、苦丁茶23、杜仲24、东京相25、海南大风子26、蚬木27、海南椴28、格木29、花榈木30、红豆树31、油楠32、紫檀(印度紫檀)33、降香檀(降香黄檀)34、半枫荷35、红椿36、紫荆木37、海南石梓38、合果木39、海南风吹楠40、白木香(土沉香)41、剑叶龙血树42、苏木43、鸡毛松44、长叶竹柏45、香梓楠46、白桂木47、红桂木48、见血封喉49、扁桃50、琴叶榕51、花叶榕52、火焰花53、木菠萝54、金叶树55、幌伞枫56、猫尾木57、云南石梓58、龙抓柳59、红锥60、粉花山扁豆61、海红豆62、尖叶杜英63、美丽梧桐64、母生65、多花榄仁66、高山望67、榄仁68、琼楠69、依兰香70、白兰71、象脚树72、萍婆73、大花五桠果74、桂花75、香桄榔76、老人葵77、南洋椰78、三角椰79、青尾葵80、大王椰81、国王椰82、狐尾椰83、棍棒椰84、银海枣85、巨箬棕86、坎棕87、蓝棕榈88、小箬棕89、霸王棕90、红脉棕91、皱叶棕92、董棕93、园叶蒲葵94、柬埔寨糖棕95、加拿利海枣96、酒瓶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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