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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逐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 严禁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设计

时间: 2024-06-09 13:43:27 |   作者: 荒山绿化

项目描述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逐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建立市政道路施工、监理单位管理清单,将工程质量不达标、常见质量上的问题治理不到位的不良单位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通知》提出,严格招投标管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及时制止纠正招标文件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及排斥性、倾向性内容,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违法问题调查处理力度。

  强化设计质量监管检查。住建部门应加大对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管,严禁设计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任务,发现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指定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生产厂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指出,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不得“先施工后”。实施工程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市政道路工程常见质量上的问题治理和危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并落实责任人和具体治理措施,施工前要坚持“样板”引路,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各项要求。强化季节性实施工程质量管控、防止市政道路地基软化造成坍塌事故。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并加大巡视检查力度,认真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依据规定及时报告住建部门。

  严格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市政道路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理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住建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实际,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坚决治理“不验收备案擅自使用”“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 等市政道路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政道路完工后交接工作。工程已经完工并达到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建筑设计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收工程,工程移交后按照职能分工由属地市政管护单位承担起工程日常管护责任。项目竣工备案后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法将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机构。

  健全完善市政道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各地应落实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单位日常巡视检查职责,及时有效地发现市政道路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健全完善市政道路工程管护工作联动机制,充分的发挥城管网格员、街道、社区等发现问题的“哨点”作用,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单位发现或接到各类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制定维修方案组织维修施工,确保市政道路工程日常使用的过程中问题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维修。

  严格市政道路管护工程开挖审批。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应依规定办理施工开挖审批手续,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在完工后应履行报备手续并录入城管数字化平台。工程所在地负责办理管护维修工程相关开工手续的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严格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工程开挖许可审批,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依法承担对应许可范围内监管责任。(记者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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