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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坍塌事故致3人死亡实习生误时被追刑责!

时间: 2024-06-17 11:29:13 |   作者: 荒山绿化

项目描述

  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实施工程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12月8日,王良法安排路旭英召集人员、机械开始对事发工段进行探坑开挖作业,采用槽钢进行支护。

  2023年12月11日,四工区项目部在对事发工段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已发生局部塌方,沟槽开挖深度在3.29米~3.53米,按设计的基本要求沟槽深度不小于3米、小于等于5米时,采用内支撑式拉森钢板桩进行支护,要求结合现场真实的情况确定支护方式;12月12日前施工队伍向四工区项目部上报专项支护方案,12月13日前完成现场支护。四工区项目部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告知王良法。因天气原因,施工现场停工。

  2023年12月18日,王良法安排人员将现场支护方式改为钢板支护。四工区项目部以事发工段市政道路施工沟槽深度超过3米,支护还没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易造成基坑塌方为由处罚2000元。

  2023年12月19日,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夏峰组织对事发工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支护不规范、支护需加强的问题,并以《大明湖排水分区安全文明与质量专项检查表》的形式告知济南生态公司片区负责人蔡文华、恒信公司监理工程师张锐、施工队伍技术员路旭英。

  2023年12月27日,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刘江、夏峰组织对事发工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坑边支护有一定的问题,并以《大明湖排水分区安全文明与质量专项检查表》的形式告知济南生态公司安全员肖冻冻、恒信公司监理工程师张锐、施工队伍技术员路旭英。

  2023年12月28日,四工区项目部组织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在事发工段发现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安全总监孙建一当日下达《安全风险隐患整改通知单》,载明现场基坑深度 3 米存在坍塌隐患,按支护方案用钢板进行支护。路旭英签收《安全风险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张锐在巡查中发现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中存在的沟槽支护施工与设计的具体方案严重不符,多次口头警告未整改的问题,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怀伟就山大南路沟槽施工与设计严重不符,未按照监理通知单要求做整改原因,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由四工区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王念璞签收,要求12 月29 日下午暂停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严格按经审批的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支护,建立安全支护体系,在安全支护体系建立完之前不得私自进行实施工程。当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慧超、生产经理耿伟、安全总监孙建一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耿伟签字后安排王念璞送达给丞达公司。由于王念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

  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旭英根据王良法安排,组织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等8名实施工程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做交代。

  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开始做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

  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3名实施工程人员被挤压死亡。

  据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沟槽支护不符合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3人,处理有关公职人员8人。

  1. 路旭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 王念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王良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7]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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