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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矿山生态修复的5大误区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40号),矿山生态修复市场迎来了春天,但实践中人们对矿山开采及矿山生态修复存在不少误区。笔者抛砖引玉,供业内人士探讨。

  开采矿产资源必然对矿区地表植被、一定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及地下水系等造成扰动,但不一定都是破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区环境品质下降,部分可通过自然修复得以恢复,部分可以而且完全能通过人工干预恢复原有功能,如果没必要恢复或没办法恢复,可能通过适当工程干预,形成合适的生态产品,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展现,最终完成矿区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功能的转换和重塑。因此,部分矿产资源开发不仅没有破坏区域生态环境,甚至改善了环境并使之更加适宜于人类居住和生活。

  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普及和坚守,随只能开采技术、环保选冶技术的提升,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而科学制定并在实践中一直在优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是完全可行的。只要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改进纳入矿山建设实际流程,就能将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得更好、更符合矿山开采之后的生产实际情况,更能贴切地预计矿山生态环境损毁改变情况,矿山企业也能更好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

  根据自然资源部批准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鼓励推动新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动生产矿山在一定期限内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这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等有关政策要求的,也是很多地方性法规为矿山企业所设定的法定义务。

  矿山企业建成绿色矿山后,一方面应继续保持绿色矿山应具备的条件,另一方面企业应按照经审核检查备案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如果矿山企业由于资源枯竭,或由于其他原因关闭的,采矿权人应履行闭坑义务,并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义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或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中,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因此,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矿山生态修复或者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应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如果不涉及,则不需要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矿山生态修复主体的具体条件应根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确定。

  我国的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很重,部分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对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系统性、科学性、技术性认识不足,甚至部分人将其简单理解为复绿工程,只要恢复植被,完成绿化即可。还有人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就是挖运填垫平的土方工程,如认为在山石上面覆土、在矿坑内填石、填土,在土上撒草籽、种树等,很简单,施工随意。于是,部分工程治理效果不佳,出现了“一年绿、二年黄、三年死光光”的现象。更有甚者,以修复生态名义,超过批准的修复范围和修复方案要求采挖砂石并非法牟利。这些都是片面的认识。

  实际上,矿山生态修复可分为单一矿区生态修复和集中连片区域矿山生态修复,但一般来说包括植被恢复、地质灾害治理、受损农地或建设用地再利用、残留资源利用、生态景观建设、生态产业植入等。对于前者而言,要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分区对症下药、制作系统的整体修复方案,对于后者要求更高,都要贯彻重在修复,合理干预;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原则。

  矿山生态修复绝不仅只是复原受损地形、简单绿化等,矿山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集损伤调查、设计规划和施工于一体的复杂工程。矿山生态修复专家胡振琪认为,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命之基,植物是生命之根,因此, 水、土、植物是生态修复的三大要素,围绕这三大要素的修复技术就是共性核心技术,即地貌重塑、 土壤重构和植被恢复。

  矿山可分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关闭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主要指废弃的无主矿山),不同的矿山形态,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同。基于谁破坏谁治理、谁负责谁治理,谁治理谁出资、谁投资谁受益的根本原则,在建矿山和生产矿山由采矿权人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及边开采边治理义务;对于关闭矿山中达到满足闭坑标准的,则不存在生态修复问题,对于没有完成闭坑标准及生态修复的,则由原采矿权人负责;关闭矿山中责任人灭失,或查责任人不清的,则归为历史遗留矿山,由地方政府负责修复。

  实际上,历史遗留矿山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并非全部。社会资本与采矿权人协商一致,可依法依规,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并对修复投入及后续利益分配进行约定。例如社会资本可以参与重庆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代为修复制”项目。重庆在全国率先提出“代为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代为修复制”,即针对种种原因无法修复的矿山,将由区级规划和资源部门代为修复。“垫付制”,即代为修复所需资金按程序申请区级财政资金垫付。“追缴制”,即区级规划和资源部门同步向未灭失的涉事矿山企业,协商追缴垫付的区级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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