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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1年5月,王某从张家港某公司拖运报废中性盐槽至江苏某实业公司。王某在该公司院内将该报废中性盐槽破碎后作为废塑料处置,槽体破碎后遗留下污泥及少量的残渣状固态废料,倾倒在院内西侧。6月1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内西侧草地上存在不明成分固态废料堆积。经司法鉴定,废物类别为“HW21-含铬废物”,行业来源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是危废代码为“336-100-21”的危险废物。

  王某倾倒的危险废物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2022年10月,张家港某公司委托对污染土壤开展修复工作,同时委托环境监测公司承担修复项目效果评估工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江苏某实业公司倾倒堆积固态废料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有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张家港某公司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1581781.35元。

  现行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可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王某因为缺乏法律常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危害极大,应当引起重视。此外,企业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本案中张家港某公司因将危废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做处置,需要巨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也对部分工业公司处置危废敲响了警钟。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罗某单独或者分别伙同其父罗某某、表弟王某在泗洪县双沟镇怀洪新河入湖口附近,采用播放鸟鸣录音引诱的方式,网捕“三有动物”黑水鸡、夜鹭、灰头鹀2万余只。罗某将捕获的野生鸟类以每只1元至30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安徽省从事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陆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

  因本案跨越江苏、安徽两省,且现场未查获鸟类实物证据,无法判断鸟的种类与价值,宿迁检察机关经与公安、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商,通过采取让违法人辨认鸟类图片、远程谈话等方式完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罗某猎捕黑水鸡2000只、夜鹭15只、灰头鹀18000只。经专家评估,认定案件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高达6007500元。

  罗某因无力承担赔偿款,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替代赔偿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替代修复评估报告,并与罗某等人磋商。最终,罗某等人以补植复绿形式在泗洪洪泽湖湿地周边种植200亩公益林并长期管护,以林木生态价值和管护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之后,泗洪县还建立了全省首个野生鸟类生态修复基地。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生态环境、公安等多部门跨省联动配合,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最终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效果修复。本案以补植复绿的形式种植200亩公益林并长期管护,形成以林木生态价值和管护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替代修复方案,创新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方式,有效解决了大额生态损害赔偿金执行难问题,为执法实践提供了可推广的样板。

  2021年4月8日至4月9日,何某、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洪县归仁镇高速公路高架桥西侧沙塘内非法采砂550余吨,销售获利4万余元;2021年4月9日至4月26日期间,何某、李某、宋某、韩某、袁某、江某伟、江某胜、邓某、吴某等人先后3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洪县梅花镇高速路西侧沙塘内非法采砂2500余吨,销售获利21万余元。

  2022年4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至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依法责令本案违法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7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江某胜、吴某、宋某3人分别履行了行政处罚事项;2023年3月17日,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何某等6人的行政处罚涉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赔偿的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何某等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深挖非法采矿历史成因,厘清行政主任部门、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各方责任,在统筹考虑多重因素的基础上,共同破解耕地修复治理经费困难和行政执法困惑,在全省开创性作出责令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决定,最大限度挽回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最大力度打击和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作为全省首例作出责令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2年6月16日,葛某使用私自改装的在宿豫区曹集乡某渠边猎捕七只雉鸡,拿回家后存放,当晚因群众举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立案侦查,次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7月26日,宿豫分局将案件移交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并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查处,同年9月委托某司法鉴别判定中心进行检验确定,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该案件中的七只野生动物为“雉鸡”,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价值为每只300元。

  鉴于葛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尚未达到非法狩猎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且其非法改装的已被公安机关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没收猎捕的雉鸡七只并处以猎获物价值3倍的罚款,计6300元。葛某已经缴纳了罚款,七只雉鸡(尸体)已经依规定做了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本案的处理逐渐增强了群众对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认知度,对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具有着强烈的震撼力,体现了资规部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申请人企业成立于2004年5月,营业范围是木材加工、销售。2022年4月,被申请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涂胶工序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电源未开启,未依规定使用配套环保设施,且该公司实际生产设备数量均高于其环评及自查报告中载明数量,并新增制胶生产线,申请人新增生产线和生产设备未进行验收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被申请人决定立案查处。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申请人“未验先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处以36万元罚款,责令改正,涂胶工序配套安装废气收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的应处3万元罚款。经过处罚前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集体讨论研究,被申请人最终决定对申请人“未验先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20万元,对涂胶工序配套安装废气收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的行为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新旧法适用问题以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要看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终了之日是否在新法颁布之前。申请人虽在2016年对已有生产设备做自评备案,但其后于2017年至2022年之间新购入设备及新增生产线未重新报批环评并组织验收。案涉“未验先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处于持续状态,应适用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是不是合乎法律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在执法检查时存在“未验先投”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备两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规定,申请人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分别处以36万元、3万元罚款。被申请人在最终量罚时考虑到申请人及时停业整改和三年疫情影响对实体经济的冲击等因素,决定均按罚则最低限处罚,系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发展的土壤,更是提升宿迁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2019年至2022年期间,受到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本案执法部门没有机械适用裁量基准要求,而是结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程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为助力本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恢复经济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0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某医疗公司做双随机检查,发现申请人包装及灭菌工段正在生产,注塑及印线车间未生产,注塑车间内有6台注塑机,设备上方均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印线台印线机,设备上方也均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印线车间油墨味道较为刺鼻;申请人环氧乙烷灭菌车间有3台环氧乙烷灭菌器,其中一台灭菌器正在使用,灭菌车间无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该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手续。11月19日,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3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同年12月,申请人完成案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要求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并将上面讲述的情况向被申请人备案。2021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48万元,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到位。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确系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被申请人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关于案件适用法律与量罚,申请人并非完全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在接到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以后迅速采取一定的措施,完成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尽快组织验收,同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申请人的后续行为和实际危害后果,可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基于申请人在案涉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完成整改工作,在案涉处罚决定中再次责令整改,内容失当。本案经复议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调解结案,案涉行政处罚罚款由48万元调整为25万元。

  行政复议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全面审查,同时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复议机关重视涉企复议案件办理,把涉企案件办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速从优办理,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2019年,崔某利用互联网学习毒鸟方法并购买播放器、药和面包虫准备猎捕灰头鹀供他人食用。同年9月至11月,其明知灰头鹀系国家保护动物,亦明知灰头鹀处于种群迁徙期间,仍多次到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面包虫、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灰头鹀啄食的办法来进行猎捕,并以100只或50只装袋放入冰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家中扣押死鸟计3737只、面包虫2盆、播放器15个。经鉴定,被捕杀的鸟中3351只系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386只鸟因形态不完整,无法确定其具体种属。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崔某采用投毒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其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非法猎捕3351只灰头鹀,每只300元,合计鸟类资源损失费用计100.53万元。故判决崔某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鸟类资源损失费用100.53万元。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具有多重危害性:第一,破坏生物多样性。如灰头鹀在食物链中,可抑制杂草植物生长,大幅度降低昆虫比例,一旦种群一下子就下降,将极度影响整个食物链上下端的生物数量。第二,采用投毒方法猎捕加剧生态恶化。该方法直接造成毒害作用,野生动物误食后会死亡或影响生态能力,同时药物通过食物链传递,引起其它动物中毒甚至死亡。第三,猎捕、运输、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等环节危害公共安全。野生鸟在迁徙过程中存在携带传染病源的风险。当未经检疫的野生鸟等动物流向餐桌将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2022年1月29日,刘某、段某甲、段某乙在骆马湖水域城上岛水域北侧约100米处内采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三人返程时被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涉案渔获物主要系花鲢、白鲢,经称重计1441.5公斤。刘某、段某甲、段某乙被抓获归案,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渔网5副、快艇一艘及渔获物1441.5公斤,涉案渔获物被变卖所得款项10000元上缴国库。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0955元。

  另查,2020年7月3日,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被列入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经鉴定,三人所使用的工具系三重刺网,在骆马湖水域属于禁用工具。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段某甲、段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人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综合全案,对刘某、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段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快艇一艘、渔网5副。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1910元。

  本案的处理保护了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为防止再犯,没收用于非法捕捞工具快艇及渔网,在湖区起到较强的威慑力。

  2018年6月26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印务公司有纸质手提袋、帆布手提袋两个生产项目。其中帆布手提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即已建成并投产。经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纸质手提袋项目、帆布手提袋项目在覆膜等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且未配套建设有机废弃净化处理设施。

  经调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对帆布手提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处罚,罚款1400元;2.对未依规定设置并使用挥发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2万元罚款。某印务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印务公司帆布手提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并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其还存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罚款数额在规定范围内,且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履行告知陈述、申辩并进行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格外的重视此类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为警示企业规范环保行政行为、及时配套环保设施起到了推进作用,同时助力环保执法机关依法打赢“蓝天保卫战”。

  某公司于2010年12月成立,主要是做速冻食品生产、肉鸡屠宰、鸡鸭养殖、销售等业务,于2020年、2021年被当地生态环境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2021年6月至12月,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的石某,在明知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标被环保部门短信提醒的情况下,仍授意多名污水操作工采取自制达标液体的方式干扰采样50余次,逃避环保部门检查,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2021年12月3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案发。

  2022年8月16日,该公司与当地生态环境局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人民币544136元。2022年8月16日至12月16日,该公司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积极整改落实,并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企业的生产规模、发展的潜在能力、案发后补救措施,决定对石某予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活动。

  该案的审理、宣判以及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司法机关以自身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务实举措。通过企业刑事合规督促监管企业整改,铲除其犯罪的土壤,同时将企业因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至最低,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开展巡回宣判,放大案件效果。就地开庭审理并组织民众旁听,经新闻媒体报道产生广泛反响。相比于其他经济犯罪,环境犯罪更适宜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展开生态修复、环境合规与行政监管等,是践行绿色发展观的新尝试,更好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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