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备的建造规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造规划相和谐,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准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造。
未经市政设备建造工程行政主任部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许发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求暂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设备建造工程行政主任部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方可依规则占用。
经同意暂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整理占用现场,康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正或许给予补偿。
2023-12-28
2023-12-28
2023-12-31
2023-12-31
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