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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间: 2025-01-16 12:43:16 |   作者: 荒山绿化

项目描述

  项目位于东至天华路,南至天华二路,西至天府大道中段,北至世纪城路,天府软件园一期分为 A 区及 B 区,其中 A 区入池范围有 4 栋建筑,B 区入池范围有 6 栋建筑。根据最新不动产权登记政策,天府软件园一期过户至项目公司高投合顺名下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中不再登记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用房面积,前述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用房按照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入池范围。

  在扣除前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产权面积后,最终基础设施资产实际入池部分建筑面积为 129,999.83 平方米。工业用地。可租赁面积 106,816.72 平方米(不含车位)。

  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包括天府软件园 A 区的 A5(不含已销售的 1 层 01002 号及 2 层02002 号房屋)、A6(不含已销售的 1 层及 5 至 8 层全部房屋)、A7、A8 号楼房屋(不含配套设施、设备用房)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天府软件园 B 区的 B2(不含已销售的 1 层 01001 号及 5 层全部房屋)、B3(不含已销售的-1 层 P1003 号、1 层及 3 层全部房屋)、B4、B6(不含已销售的 7 层、8 层全部房屋)、B7、B8 号楼房屋(不含配套设施、设备用房)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合法投资建设形成的地下车库。

  除办公、库房、车库以外的自行车库、开关站等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用房首次登记时产权登记在高投置业名下,根据最新不动产登记政策,天府软件园一期过户至项目公司高投合顺名下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中不再登记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用房面积,前述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用房按照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为免疑义,该等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用房不属于入池资产范围。

  该部分资产未来若涉及相关经营成本费用,将由全体业主根据对应权责情况做分摊(或根据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由其承担)。该部分资产未来的运营管理不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为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因该等资产的运营管理而受损,发起人将采取多种方式维持其稳定运营,基金管理人将对此进行监督。

  原始权益人高投置业已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配套设施及设备用房等未来将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资产不属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入池资产范围,本公司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积极对该等资产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维修维保、更新改造等),确保不影响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的稳定运营。若后续因该等资产管理问题导致基础设施基金或高投合顺承担超出其作为业主角色责任范围的任何责任或损失,本公司将向基础设施基金或高投合顺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 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 号)的相关规定,天府软件园一期在项目立项时适用审批制,应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原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于 2003 年 4 月 17 日向高投置业出具了编号为“成高经发[2003]75 号”的《关于天府科技园工程建设的立项批复》,同意“天府科技园”项目建设立项。除上述批复文件外,高投置业未能提供关于天府软件园一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就此问题,高投置业向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申请补办了天府软件园一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关于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复同意“天府科技园”项目名称变更为“天府软件园一期”,高投置业作为项目业主建设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关于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复同意高投置业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内容建设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

  批复高投置业未能提供天府软件园一期的初步设计批复。就此问题,根据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出具的《关于软件园一期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补)》,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于 2023 年 5 月 6 日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对高投置业提交的天府软件园一期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做了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如下:符合事实情况,原则通过该初步设计审查。

  高投置业已就天府软件园一期的立项按照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合法取得了原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出具的立项批复以及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补办的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取得了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补办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高新分局于 2004 年 5 月 19 日向高投置业出具了编号为“成规高建定[2004]016 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赞同公司在高新区大源组团红线范围内选址建设,修建“天府科技园”项目。

  根据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3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天府软件园一期及盈创动力大厦名称变更或项目变化相关事宜的确认函》:“天府科技园”“天府科技园 A 区商务楼、天府科技园 B 区商务楼”“天府科技园 A 地块、天府科技园 B 地块”“软件园 A 区、B区(天府软件园一期)”均为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765 号和 801 号的天府软件园 A区和 B 区,合称“天府软件园一期”。相关文件中记载的项目名称不完全相同,但均为同一个项目。

  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高新分局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成高用地(2004)016 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以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适用的《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根据以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内容,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高新分局已同意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高新分局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成规高(2004)014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高新分局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成规高(2004)015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高投置业未能提供天府软件园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就此问题,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关于天府软件园一期及盈创动力大厦相关事宜的说明》,确认:天府软件园一期在其系统中无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办理记录。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自 2019 年 9 月 17 日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因此,天府软件园一期无需再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外,就天府软件园一期的建设用地,高投置业已合法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5101 高新(2005)出让合同第 18号),并已合法合规地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成高国用(2007)第 2788 号、成高国用(2007)第 2001 号)。天府软件园一期在用地审批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亦不存在可能会引起相关方遭受行政处罚或有影响项目正常持续运营的情形。

  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与高投置业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5101高新(2005)出让合同第 1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高新区建设村一组,宗地总面积 265,075.11 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 167,264.97 平方米)的宗地出让给高投置业,土地用途为工业,出让年限为 50 年。

  本项目基础设施资产历史上已取得对应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属证书(资产划转后已变更为不动产权证)。(4)环评许可高投置业未能提供天府软件园一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文件,就此问题,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出具《关于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环评手续相关事宜的说明》,确认: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除涉及环境敏感区外的,房地产开发、办公用房建设等房地产项目不再有必要进行环境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天府软件园一期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天府软件园一期在建设和运营期间不存在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此影响项目正常持续运营的情形。

  2016 年 11 月 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6〕81 号),首次明确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即排污许可制),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天府软件园一期相关房屋最早于 2003 年 9 月开工,于 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陆续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在投资建设阶段均不涉及办理排污许可事宜。根据 236 号文,“项目投资建设时无需办理但按现行规定应当办理的有关手续,应按当时规定把握”。结合前述分析,天府软件园一期无需补办排污许可证。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CGGJ(2004)-J033”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CGGJ(2004)-J032”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CGGJ(2004)-J031”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CGGJ(2004)-J034”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CGGJ(2004)-J035”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CGGJ(2004)-J036”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CGGJ(2004)-J037”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高投置业、成都市海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中海经倍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方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完成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签署,认为 A 区 5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高投置业、四川利达建设工程公司(现为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部、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五方于 2006 年 1 月 4 日完成了《成都高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的签署,认为 A 区 6 号楼、7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高投置业、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部、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方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完成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签署,认为 A 区 8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高投置业、重庆赛迪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为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现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方于 2005 年 9 月 6 日完成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签署,认为 B 区 2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高投置业、重庆赛迪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五方于 2005 年 9 月 19 日共同签署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认为 B 区 3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高投置业、重庆赛迪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五方于 2005 年 12 月 16 日共同签署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认为 B 区 4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高投置业、四川省精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下同)、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9 月 23日共同签署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认为 B 区 6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高投置业、四川省精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现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共同签署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认为 B 区 7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高投置业、四川省精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共同签署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认为 B 区 8 号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007 年 1 月 30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A 区 5 号楼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确认资料已齐备,建议予以备案。2007 年 1 月 30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A 区 6、7 号楼出具《成都高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确认资料已齐备,建议予以备案。

  2007 年 1 月 30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A 区 8 号楼出具《成都市高新区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确认资料已齐备,建议予以备案。

  2006 年 5 月 23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B 区 2 号楼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同意予以备案。2006 年 5 月 23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B 区 3 号楼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同意予以备案。

  2006 年 5 月 23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B 区 4 号楼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同意予以备案。2006 年 5 月 23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B 区 6 号楼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同意予以备案。2006 年 5 月 23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B 区 7 号楼出具《四川省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书》,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同意予以备案。2006 年 5 月 23 日,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就 B 区 8 号楼出具《四川省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书》,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同意予以备案。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向高投置业出具了编号为“高新公消验[2006]第 69 号”的《关于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天府科技园 A 区 1#、5#、6#、7#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认为该工程基本达到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意其消防验收基本合格,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于 2006 年 4 月 14 日向高投置业出具了编号为“高新公消验[2006]第 43 号”的《关于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天府软件园 A 区4 号、8 号楼”工程验收的意见》,认为其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基本契合设计要求,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

  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于 2005 年 10 月 17 日向高投置业出具了编号为“成公高消验[2005]第 58 号”的《关于同意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天府科技园 B 地块”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认为该工程基本达到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同意交付使用。

  原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局于 2005 年 11 月 18 日向高投置业出具了编号为“成高环函[2005]69 号”的《关于对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成都高新区天府科技园”的验收意见》,认为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齐备,产生的污染物经过处理后能够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建设的“成都高新区天府科技园”验收合格。

  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 2006 年 10 月 8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高新规成规验证字(2006)第 081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 2006 年 10 月 8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高新规成规验证字(2006)第 082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 2006 年 5 月 10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高新规成规验证字(2006)第 036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 2006 年 5 月 10 日向高投置业核发了编号为“高新规成规验证字(2006)第 037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根据国务院于 2006 年 8 月 6 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简称“《国务院节能工作通知》”),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出具的编号为“成高经发[2003]75 号”的《关于天府科技园工程建设的立项批复》,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已于 2003 年同意建设天府软件园一期,批准建设时间早于《国务院节能工作通知》发布日期,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无需办理节能评估及审查。

  取得日期早于土地使用权证天府软件园一期建设施工时期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年 4 月 1 日实施,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废止)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998 年 3 月 1 日实施,分别于 2011 年、2019 年被修订)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天府软件园一期原始权益人高投置业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取得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于 2005年 12 月 20 日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07 年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根

  据原成都市国有土地资源局高新分局于 2004 年 3 月 24 日向原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高新工作站出具的《关于“天府科技园”土地手续有关问题的说明函》,“根据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会议精神,‘天府科技园’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目前我局正按党工委、管委会指示,积极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请贵站大力支持高新区发展,特事特办,并同意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天府科技园’相关手续。”根据该说明函,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已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向高投置业(曾用名为“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出让天府软件园一期(曾用名为“天府科技园”)建设用地。

  因此,天府软件园一期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时间虽然早于土地使用权确权的时间,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已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项目用地,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提的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及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天府软件园一期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办理符合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的相关规定。

  早于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依据天府软件园一期各楼栋的竣工验收报告,各楼栋具体开工时间均早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各栋房屋对应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均系补办,在各证记载的备注中有“补办施工许可证”字样。

  根据天府软件园一期各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天府软件园一期各楼栋已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住建部门作为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并未对天府软件园一期开工时间早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提出异议。

  此外,根据天府软件园一期建设施工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天府软件园一期原始权益人已于开工后及时自行改正并补办了项目施工许可证,并未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成都高新区规划和建设主管单位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于 2023 年 6 月 15日出具的《关于天府软件园一期及盈创动力大厦相关事宜的说明》,“天府软件园一期相关单位已就该项目的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天府科技园 A 地块 1-9 号楼、B 地块 1-8 号楼)及规划验收妥善办理完毕相应手续,相关方面均符合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及主管部门要求。”

  同时,高投置业进行书面承诺,若天府软件园一期项目因历史瑕疵问题导致项目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失的,高投置业将向项目公司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综上,天府软件园一期因历史问题造成的开工时间早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日期的问题不会对本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完整版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着客观、求实、科学、公正的原则,在现有能够掌握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主要就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条件及方案、项目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等方面逐一进行研究论证,以确定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可行性,为项目投资主体和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此报告为摘录公开部分。定制化编制政府立项审批备案、国资委备案、银行贷款、产业基金融资、内部董事会投资决策等用途可研报告可咨询思瀚产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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