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关于《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4-12-25 07:44:41 |   作者: 游园广场

项目描述

  2017年12月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现将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目前,我市城区道路反复占用挖掘施工问题突出,缺乏综合协调和统筹机制,极度影响通行安全和市容市貌。为加强城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范现场施工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保障道路运行效率,今年初市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市城管委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道路真实的情况,起草了《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警支队、市园林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后,形成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6日正式印发。

  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作业,以及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的施工管理。各县(市)、马尾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1、城市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市城管委或各区建设局负责结合年度道路建设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统筹协调,合理规划,组织编制管辖范畴内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三年规划、年度控制计划和季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1、市城管委、各区建设局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季度占道挖掘施工实施计划,控制挖掘占道施工范围、工期。未列入季度计划的挖掘占用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

  2、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列入年度或者季度计划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重点、敏感路段或较大型、施工工艺复杂的施工项目,市城管委应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对项目占用挖掘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专项审查。经批准的道路占用挖掘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变更占用挖掘施工实施方案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4、区建设局应每月将辖区内项目审批情况和实施进度向市城管委报备,市城管委应按月将市区作出的占用挖掘施工项目的审批及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1、道路占用挖掘项目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规范施工。

  2、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围挡及安全标志的日常检查、巡查,确保围挡规范整洁,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加强固定措施或拆除。

  3、挖掘项目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时,项目业主单位应事先与管线产权部门联系,采取必要保护的方法。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遇突发状况,应立马停止施工,组织抢险,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

  4、挖掘占道施工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清洗整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经验收合格后,移交道路管养单位组织进行路面修复,恢复交通通行。

  1、市城管委、区建设局和市交警支队应当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巡查、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2、由市城管委牵头,每月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作业工地进行督导检查,察觉缺陷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城管委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依据《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挖掘施工的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一年内累计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擅自占用挖掘城区道路、未按审批内容超期超面积施工或因文明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整改的行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一年内暂停受理其占道挖掘施工申请,同时由市建委纳入施工公司建设信用考评范畴。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