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07 10:15:03 | 作者: 华体会体育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绿线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信阳市城市管理局拟定了《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一条 为了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绿线管理行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线的规划和绿线的划定,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绿地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水利、林茶、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任部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城市占绿毁绿等行为。
第六条 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非消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依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与范围,分层次合理地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不一样用地的界线、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划定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的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公园绿地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来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砍伐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任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破坏的活动,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