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运城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九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单位在区域内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一条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和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第十二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牧封育、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沟坝整治等措施,提升植被覆盖率,增强保土蓄水能力,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

  第十三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源头区及重点水源区林草保护与水土保持,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监测监督管理体系,提升蓄水保土效能。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

  第十四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十六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提质增效工程。

  第十七条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工程。

  第十九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生态保护制度,开展森林保护、修复、灾害防控以及资源监测管理,提升森林和草原生态屏障系统功能。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通过建设国家储备林、抚育中幼林、修复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形式增绿扩绿,综合开展禁牧封育、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

  第二十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严格管控湿地用途,科学修复退化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一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制定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第二十二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在居住分散、干旱缺水的农村积极推进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区域内河道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企业组织清洁生产。

  第二十六条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态废料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对固态废料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粪污染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