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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3项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济南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有关要求

  重点渗漏带是泉水补给功能最强的区域,对保障泉水持续喷涌意义重大。2017年修订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明确,在泉域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对占压重点渗漏带的建(构)筑物逐步进行清理恢复和迁建。督察发现,本应严格保护的重点渗漏带被大量开发侵占。济南市市中区兴隆片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达230万平方米,大部分位于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2018年建设的“桃李春风”联排别墅和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部山区,分别侵占重点渗漏带禁止建设区53亩和162亩。济南市2019年发布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设计》降低重点渗漏带管控要求,将刚完成土地流转的待建项目视为在建项目,划入限制建设区,为重点渗漏带开发建设“开口子”。截至督察进驻,限制建设区面积占重点渗漏带面积的比例达40.6%。一大批实际尚未开工的项目规避《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要求,继续违规建设,进一步加剧重点渗漏带被侵占。

  整改目标:泉域重点渗漏带生态功能基本稳定,生态环境状况逐步改善,泉水补给能力进一步增强。

  完成情况:已全部整改完成。一是摸清了被占压的重点渗漏带建(构)筑物底数,制定了工作方案。二是评估了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并按照评估意见,落实雨水收集入渗措施,减少对泉水补给造成影响。三是暂停实施重点渗漏带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对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进行依法依规审批。四是开展了重点渗漏带对泉水补给入渗功能研究和评估,修编《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设计》,强化重点渗漏带管控要求。五是编制重点渗漏带生态修复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逐步开展重点渗漏带实施生态治理。六是依法依规、规范处置南部山区违法违规建筑物。

  (一)2022年3月底前,对已经被占压的重点渗漏带开展详细调查,摸清建(构)筑物底数,制定降低或减少对重点渗漏带影响工作方案。

  (二)2022年年底前,对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有关项目做评估,按照泉水影响评价意见,落实雨水收集入渗措施,减少对泉水补给造成影响。

  (三)重点渗漏带内尚未开工的项目暂停实施,确需建设的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重大民生设施等项目,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同时,建筑设计企业在建设范围内或相关区域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确保雨水入渗总量不减少。

  (四)组织并且开展重点渗漏带对泉水补给入渗功能研究和评估,2023年年底前修编《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设计》,实事求是优化重点渗漏带范围,强化重点渗漏带管控要求,提高重点渗漏带入渗补给能力。

  (五)在已完成中井庄-下井庄等6处重点渗漏带生态修复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基础上,2022年年底编制完成其他13处重点渗漏带的生态修复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根据重点渗漏带生态修复方案,强化海绵城市建设、山体修复、河道疏浚促渗等有效手段,逐步对19处重点渗漏带实施生态治理。

  (六)依据2022年3月31日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济南市南部山区违反法律法规建设问题整改方案,依法依规、精准科学对涉及的重点渗漏带进行保护修复,对违法违规建筑物做规范处置。

  (一)2022年1月完成了重点渗漏带调查摸底。2022年3月编制完成了《泉域重点渗漏带现状调查情况和降低或减少重点渗漏带影响工作方案》,2023年9月修订了《降低(减少)重点渗漏带影响工作方案》。

  (二)2022年12月完成了重点渗漏带内有关项目评估,落实雨水收集入渗措施,减少对泉水补给造成影响。

  (三)完成了泉域重点渗漏带调查摸底,建立了重点渗漏带内已储未供及已供未建项目(地块)台帐,暂停实施重点渗漏带内尚未开工的项目。2023年3月1日新修订《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对重点渗漏带内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进行依法依规审批。

  (四)2023年6月30日,《重点渗漏带补给入渗功能研究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修编《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设计》,强化重点渗漏带管控要求。

  (五)2022年12月编制完成了重点渗漏带生态修复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印发实施,逐步开展生态修复。

  (六)制定《济南市南部山区及有关区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将《济南市南部山区及有关区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违建别墅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完成整改任务后,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区县(功能区)完成了自我验收,于2024年6月20日按程序向省水利厅申请销号验收。经组织专家评审,省水利厅认为我市已完成整改任务,已于2024年10月25日向我市出具同意销号验收的意见。2024年12月16日按程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销号评估。经组织评估,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市出具同意销号验收的意见。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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